在當前“雙碳”目標和綠色低碳轉型的大背景下,企業淘汰老舊設備、更新高能效系統已成為常態。溴化鋰制冷機作為一種以熱能(如蒸汽、熱水或燃氣)為驅動的吸收式制冷設備,曾廣泛應用于大型公共建筑、工業廠房及區域供冷系統中。然而,隨著技術進步與環保要求提升,許多企業正逐步淘汰此類設備。在此過程中,一個關鍵問題浮出水面:企業在淘汰溴化鋰制冷機時,是否必須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回收處理?

答案是:是的,在大多數情況下,企業應當委托具備資質的專業機構對淘汰的溴化鋰制冷機進行規范回收處理。這不僅出于環境保護、資源循環利用的考慮,更是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必要舉措。

一、溴化鋰制冷機的結構與潛在環境風險

溴化鋰制冷機主要由發生器、冷凝器、蒸發器、吸收器、溶液泵、換熱器等部件構成,其工作介質為溴化鋰水溶液和水(作為制冷劑)。雖然該系統不含氟利昂類破壞臭氧層物質(ODS),但其內部仍可能含有以下幾類需特別關注的物質:

1、溴化鋰溶液:雖本身不屬于危險廢物,但若隨意排放,會對土壤和水體造成一定污染,且具有腐蝕性。

2、潤滑油和冷卻水添加劑:部分機組在運行過程中會使用潤滑油或添加緩蝕劑、阻垢劑等化學藥劑,這些物質可能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HW08(廢礦物油)或HW49(其他廢物)。

3、金屬材料與保溫材料:機組殼體多為碳鋼或不銹鋼,內部可能含有石棉、玻璃棉等舊式保溫材料,其中石棉已被列為致癌物,屬嚴格管控的危險廢物。

因此,若不經過專業拆解與分類處理,直接當作普通廢鐵處置,極易造成環境污染甚至法律風險。

二、國家法規與政策要求

我國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特種設備及危險廢物的管理有明確法律規定: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明確規定: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對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必須交由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收集、貯存、利用或處置。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雖未將溴化鋰制冷機直接列入目錄,但若其含有危險組分(如含石棉保溫層、廢潤滑油等),則整體或部分組件應按危險廢物管理。

《特種設備安全法》指出,壓力容器(溴化鋰機組通常屬于Ⅰ類或Ⅱ類壓力容器)報廢時,使用單位應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并對設備進行去功能化處理,防止非法再利用。

此外,生態環境部發布的《關于加強含石棉廢物環境管理的通知》等文件,也要求對含石棉材料實施嚴格管控,禁止隨意丟棄或混入生活垃圾。

由此可見,企業若自行拆解或交由無資質的廢品回收站處理,一旦被查實存在違規行為,將面臨行政處罰、環境公益訴訟甚至刑事責任。

三、專業回收處理的必要性與優勢

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回收處理,不僅能確保合規,還具有多重優勢:

1、合規保障:專業回收企業通常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熟悉環保、安監、市場監管等多部門要求,可出具合規的轉移聯單、處置證明,為企業提供完整的環保臺賬。

2、資源高效回收:專業機構具備金屬分揀、溶液回收、有害物質分離等技術能力,可實現銅、鋼、鋁等金屬的高值化再生利用,降低資源浪費。

3、降低企業風險:避免因處置不當引發的環境污染事故、員工健康損害或第三方索賠。

4、支持ESG與綠色認證:規范的設備退役流程有助于企業完善環境管理體系(如ISO 14001),提升ESG評級,滿足客戶或投資者對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四、操作建議

企業在淘汰溴化鋰制冷機時,應遵循以下步驟:

評估設備成分:聯系原廠或第三方檢測機構,確認機組是否含有石棉、廢油等危險物質。

選擇合規回收商:查驗回收單位是否具備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特種設備拆解能力及環保處理設施。

簽訂正規合同:明確雙方責任,要求回收方提供處置方案、轉移聯單及最終處置證明。

辦理設備注銷: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申請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注銷。

留存完整記錄:包括評估報告、合同、轉移聯單、處置證明等,以備環保檢查。

綜上所述,企業淘汰溴化鋰制冷機絕非簡單的“賣廢鐵”行為,而是一項涉及環保、安全、法律等多維度的系統工程。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回收處理,不僅是法律義務,更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踐行綠色發展理念的重要體現。在生態文明建設深入推進的今天,唯有依法依規、科學規范地處置淘汰設備,才能真正實現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的雙贏。